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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鄉(xiāng)pos機銷售
1月31日上午,洛陽市市場監(jiān)管局接消費者舉報,稱其于2020年1月24日13時在洛陽康達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中心藥店購買了疑似假冒偽劣的“飄安”牌口罩,用微信支付了360元費用。市場監(jiān)管執(zhí)法人員立即前往該店調查,現(xiàn)場檢查中未發(fā)現(xiàn)銷售有口罩,且該藥店工作人稱從未向舉報人銷售過“飄安”牌口罩。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的銷售臺賬進行檢查后也未發(fā)現(xiàn)該批口罩的銷售記錄。經執(zhí)法人員查閱該店poss機收款記錄,發(fā)現(xiàn)有2020年1月24日13時13分15秒,收款金額360元的交易記錄,與舉報的相關內容吻合。經現(xiàn)場詢問該條記錄的情況,藥店工作人員承認了曾向消費者銷售4條共40包口罩的事實。
經過執(zhí)法人員調查,該藥店銷售的上述口罩20個為1包,10包為1條,在每包的外包裝袋上均標注有“一次性使用口罩”和“飄安”的文字、拼音組合商標及“?”注冊標記,標明的生產廠家為“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藥店購進和銷售該批口罩無出入庫及購銷臺賬記錄,無相關進、銷貨憑證,也未索取供貨方聯(lián)系方式。
買了口罩
如何正確佩戴?
藥店工作人員稱,這批口罩是其于2020年1月23日從一名上門推銷的陌生男子處購進,800元購進10條(合計100包、2000個)口罩后在店內對外銷售,于1月25日售完。銷售價格有兩種:每包9元售出4條,每包10元售出6條,銷售額共計960元。
隨后,洛陽市市場監(jiān)管局與“飄安”牌口罩生產廠家所在地新鄉(xiāng)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取得聯(lián)系后,經過與廠家提供的口罩實物辨別真?zhèn)畏椒ㄟM行比對,該藥店銷售的標注為“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不屬于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產品且侵犯了該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
市市場監(jiān)管局相關負責人說,目前口罩是特殊時期的必需品,市場需求量快速增長。該藥房卻在經營活動中不按規(guī)定購銷商品,置百姓身體健康而不顧,為謀取更多利益,在明知該批口罩無進貨手續(xù)且來路不明的情況下仍然購進和銷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敝?guī)定,市市場監(jiān)管局責令該藥房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擬對其處以罰款 25萬元,案件目前正在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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