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機刷卡可以作為出資證據(jù)嗎,刷卡記錄能否作為認定存在借款事實的依據(jù)

 新聞資訊2  |   2023-06-14 09:21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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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os機刷卡可以作為出資證據(j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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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胡某(女)、趙某系情侶關系。趙某因工作需要準備買車,2017年12月3日,趙某與胡某兩人到汽車服務公司,由胡某刷卡支付250萬元購買了奔馳橋車一輛。之后胡某又用其銀行卡支付了該車輛保險費6.4萬元,及車輛購置稅21.2萬元。車輛登記在趙某名下。

2018年4月,胡某與趙某分手后,胡某稱購車時趙某向其借的款,雙方是口頭借款,沒有書面借條,要求趙某歸還上述借款。趙某辯稱,沒有向胡某借款買車,雙方之間沒有借貸關系,胡某銀行卡里的錢是趙某之前給付胡某的,購車的錢是胡某自己的,并提供了轉(zhuǎn)款記錄。雙方爭執(zhí)不下,胡某欲以借款糾紛為由提起訴訟。

【分歧】

本案胡某能否依據(jù)購車時銀行卡刷卡記錄主張為趙某墊付車款,從而認定雙方存在借貸關系,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胡某提供了銀行打印的交易流水明細、汽車服務公司提供的銷售合同、付款憑證、發(fā)票,證明胡某支付購車款的事實,而車輛登記在趙某姓下,也是趙某在使用,可以認定購車款系胡某為趙某墊付,雙方存在借款的事實。

第二種意見認為,僅有信用卡刷卡記錄只能證明款項的轉(zhuǎn)移,不足以證明該款項的轉(zhuǎn)移系基于借貸的意思表示,故不能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首先,民間借貸屬于合同行為,以當事人雙方存在借貸意思并達成借貸合意為基礎。借貸意思即一方同意有償或無償將貨幣借貸給對方,對方同意有償或無償使用該筆貨幣并償還的意思。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借貸合意,即使存在交付貨幣的事實,也不能認定為借貸合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借款人以民間借貸糾紛為案由起訴至法院要求他人償還借款的,應當就雙方達成借貸合意并實際交付借款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借款人無法完成舉證責任,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應認定雙方不存在民間借貸合同法律關系。

其次,胡某應提供證據(jù)證明其與趙某存在借款合同關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在合同糾紛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胡某不能提供借條、借款合同、欠條等書面材料,胡某提供的證據(jù)僅能證明發(fā)生一定款項的轉(zhuǎn)移,并不足以證明該款項的轉(zhuǎn)移基于借貸的意思表示,故胡某提供的銀行卡刷卡記錄不足以證明其與趙某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系。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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