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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盒子屬于pos機嗎
文章來源|豐臺檢察
POS機這個小盒子給大家生活提供了很大便利,不過一旦用于非法套現,它可就變成了罪惡的潘多拉魔盒。
石某某是某貿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一時義氣幫朋友用公司申領的POS機刷信用卡套取現金,被追究刑事責任。近日,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非法經營罪對犯罪嫌疑人石某某依法提起公訴,最終法院判處石某某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案情回顧
石某某的貿易公司主要經營商務禮品、年節(jié)禮品,為了方便生意,石某某申領了兩部POS機。石某某在生意過程中認識了客戶潘某某,2016年的一天,潘某某帶著周某某來到石某某的公司,稱自己急需周某某的錢去競標,要求石某某用POS機幫周某某刷信用卡套取現金,并稱可以給石某某套現金額的1%作為手續(xù)費。
石某某心想,潘某某是自己的客戶,以后還要靠潘某某照顧生意,朋友的忙得幫,便同意了潘某某和周某某的請求。
就這樣,從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間,石某某在自己經營的貿易公司,在與周某某沒有任何真實業(yè)務往來的情況下,多次使用自己申領的POS機為周某某套刷信用卡,套取現金共計人民幣102萬余元,并從中收取手續(xù)費。直到2017年3月8日,民警從石某某經營的商貿公司內將其帶到派出所,石某某才驚醒,幫朋友的一個忙竟然使自己觸犯了法律,后悔不迭。
法條鏈接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違反國家規(guī)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225條的規(guī)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guī)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yè)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yè)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檢察官提醒
濫用“信用”,終有因信用而困窘的那一天;常鉆漏洞,終有被鐐銬鎖住的那一刻!POS機申領人在沒有業(yè)務往來的情況下,不能將POS機用于刷卡套現。違反國家規(guī)定,使用POS機通過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會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是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不要因為一時的義氣而觸碰法律的底線,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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