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POS機幫人代刷信用卡是否違法?
近日,洱源縣人民檢察院辦理了一起用POS機代刷信用卡的非法經營案,用POS機幫人代刷信用卡的行為,是否構罪呢?一起來看看吧!
案情簡介
被告人趙某某申領了5臺POS機,并經營POS刷卡套現業務。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為他人辦理代還信用卡、信用卡套現業務,并收取相應手續費。截止至2021年期間,共計幫人代刷信用卡297萬余元,擾亂了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
裁判結果
我院依法對趙某某提起公訴,洱源縣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趙某某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
檢察官提醒
說到代刷信用卡,大家可能并不陌生,我們經常看到有信用卡代還、代刷的廣告,事實上信用卡的代刷行為,其本質已經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市場秩序,我們不能忽視其存在的法律風險。不管是利用POS機專門經營
代刷業務的商家還是套取現金的持卡人都有可能觸犯法律,構成刑事犯罪,在此提醒大家日常生活中要正確使用信用卡,規范使用POS機。
法律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一百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以下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