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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快錢pos機特點
快錢pos機特點
圖片來源于網絡
如何實現快速發家致富?怎樣掙到人生的第一桶金?這是許多創業者和企業家們幾乎每天都在思考的問題。然而,一些人為了實現所謂的“彎道超車”,不惜鋌而走險,投機取巧“掙快錢”,結果觸犯刑法中規定的非法經營罪,鋃鐺入獄,令人唏噓不已。那么,如何定性非法經營罪?廣大創業者和企業家又該如何防范經營中的法律風險呢?
無證倒賣香煙被判非法經營罪
盧某在校期間就開始創業做生意,剛開始只是在網上開微店兜售一些小物件賺取部分生活費,后來他覺得這樣賺錢太慢,于是日夜思考如何創業當上大老板迅速“賺大錢”。盧某看到校門口附近的煙酒店生意很紅火,于是想到代購香煙的“好點子”。他通過代購的形式低價買入“555”“萬寶路”“紅梅”等香煙,其中還包含部分品牌的假煙,然后再加價轉售給校內同學。
隨著生意越做越大,盧某大學畢業后開始拓展銷售范圍,通過微信朋友圈大規模推廣銷售,并利用網上微店向社會不特定群體低價銷售代購來的香煙。截至案發,盧某通過倒賣香煙違法所得共計73萬元。后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將盧某抓獲,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盧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所謂“非法經營”是相對于合法經營而言,顧名思義,非法經營是違反法律規定從事市場經營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的非法經營罪是指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其他禁止性規定,從事經營性營利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核心要件是違反國家法律禁止性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我國刑法第225條規定了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幾種具體情形。盧某以營利為目的倒賣香煙,而香煙在我國屬于國家專營、專賣的商品,盧某在未取得銷售資質的情況下倒賣香煙屬于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應定性為非法經營行為。
利用POS機為他人套現牟利也是犯罪
張某開了一家茶葉批發零售店,為了經營方便申領了一臺POS機,經常有一些客戶或朋友在店內喝茶提出請其幫助利用POS機刷信用卡套現,張某礙于情面一般都會接受請求。起初張某只是收取銀行扣取的手續費,并未從中獲利,但隨著客戶或朋友介紹過來套現的人越來越多,張某暗想這是一個發財的“好門道”,于是開始按照套現金額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務費”。截至案發,張某共非法獲利11萬余元。
公安機關在例行檢查時發現張某店內有利用POS機為不特定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套現的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對張某立案偵查,后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和罰金。
張某起初幫朋友刷信用卡套現只是收取銀行扣取的手續費,自己并未從中獲利,因此不屬于市場經營行為,不構成違法行為。但后來其受利益誘惑,以營利為目的,利用POS機幫助不特定人刷卡套現,并按照套現金額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則屬于典型的違法經營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應定性為未經國家批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違法行為。
非法經營罪的衡量標準和特征有哪些
現實中,有一些商家受利益驅使,懷著僥幸心理違法經營打“擦邊球”,侵害了正常的市場秩序,但并非所有違法經營行為都構成非法經營罪,只有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或違法所得數額達到立案標準的才可能構成犯罪。一些情節較輕的非法經營行為,一般會受到市場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如責令停業整頓、罰款、吊銷營業證照等。
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數額有經營數額和違法所得數額兩個衡量指標。非法經營數額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銷售金額。我國法律規定,使用POS機以虛構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違法所得數額則相當于人們通常所說的銷售利潤,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前述案例中的盧某倒賣香煙違法所得達73萬元,張某違法獲利11萬余元,均達到立案標準,構成非法經營罪。
司法實務中,非法經營罪的犯罪手法多種多樣,常見的除了如前述盧某倒賣香煙的行為,還有非法銷售食鹽、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外匯業務等。在銷售商品型非法經營犯罪中,非法經營行為常常與假冒注冊商標、侵犯知識產權、銷售偽劣產品等經濟違法犯罪行為同時出現。
在前述盧某在倒賣香煙過程中,為了賺取高額利潤,他還銷售了一些假冒知名品牌的香煙,此時盧某的行為同時觸犯了非法經營罪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兩個罪名。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一般應選擇按處罰較重的罪名處罰。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法經營罪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本案中對盧某依法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合法經營才是王道
非法經營罪可以說是高懸在企業家和創業者頭頂上的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尤其是民營企業家和個體創業者,如果經營過程中缺乏風險意識,極有可能面臨非法經營罪的法律風險,需要防患于未然。
前述的張某經營的茶葉店本來生意很紅火,因為礙于情面利用店內POS機幫客戶刷卡套現,如果僅限于收取銀行手續費自然相安無事,但其受利益驅使,抱著僥幸心理開始利用POS機刷卡收取服務費,陷入非法經營的深淵。張某本人對自身行為性質認識不清,覺得只是“順便賺點小錢”,不會被人發現,結果被公安機關在巡查過程中逮個正著,后悔莫及。
現實中也有一些類似張某的經營者,不滿足于自己合法經營的一畝三分地,想著“人無橫財不富,馬無夜草不肥”,抱著僥幸心理鋌而走險。例如,有的人覺得賣福利彩票賺錢容易,于是未經國家批準擅自銷售福利彩票,結果構成非法經營罪;有的人覺得賣保險利潤高,于是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保險業務,結果達到立案標準規定的數額同樣構成非法經營罪。
前述的盧某開網店經營小商品,在合法經營范圍內賺取利潤無可厚非,但其卻禁不起高額利潤的誘惑,一心想著創業賺快錢,打點“擦邊球”,在明知國家規定煙草屬于專賣商品的情況下,無視買賣煙草需要《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資質規定,違規代售香煙甚至假煙,結果身陷囹圄。對于經營者來說,超越經營范圍都是具有法律風險的,盡管可能銷售數額或違法所得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但也極可能受到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
現實中也有一些類似張某想著打“擦邊球”的經營者,覺得辛苦經營來錢慢、利潤薄,于是借助合法的銷售平臺,超越合法的經營范圍,做起了非法經營的生意。例如,有的手機維修店利用維修電子產品的便利,偷偷干起了兜售黃色視頻的生意,結果涉嫌非法傳播淫穢物品罪;有的自行車修理店在明知車輛來歷不明的情況下,仍然低價收購自行車高價轉賣賺取差價,結果觸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千萬不要等受到法律制裁,才明白守法經營的重要性。
聽取專業人士意見,規避風險
我國刑法第225條中規定“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也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這里的“其他非法經營行為”法律并未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這在立法技術上稱之為“兜底條款”,從而帶來了一定的不可預測性。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新的市場經營行為層出不窮,很多新興領域產品是否為法律規定的限制經營物品也并非一成不變,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又相對滯后,一些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自以為能“賺大錢”的“金點子”,極有可能不小心落入非法經營罪的“兜底條款”中。
如何判斷自身經營行為是否違規是一個擺在創業者和企業家面前的難題。
為了避免法律風險,經營者應當堅守誠信經營的底線,首先確保自身經營范圍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如果對超越經營范圍沒有具體規定的,或者存在一定疑問的情況下,應當咨詢市場監管部門的意見,也可以向法律專業人士咨詢,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聘請法律顧問對企業計劃經營的業務進行合法性審查,千萬不要陷入“富貴險中求”的認識誤區,混淆正當商業競爭與違法經營的界限,只有守法經營,才能避免承擔不必要的經營風險。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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