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機撤銷交易失敗,物資贈與分手后可以撤銷贈與嗎

 新聞資訊  |   2023-07-02 12:07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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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1、pos機撤銷交易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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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顧:夏某與尹某于2018年5月通過婚戀網認識,2019年2月確定戀愛關系,戀愛期間,夏某以結婚為目的,實際出資以尹某名義按揭購買房產一套及名牌包一個,2019年2月17日至2020年4月15日期間,夏某先后通過銀行柜臺、網銀、支付寶向尹某及尹某指定的賬戶轉入人民幣164萬元(其中包含房屋首期款、房產中介費、房產交易稅費161萬元(其中135萬是轉賬給案外人劉某)、名牌包人民幣3萬元),通過pos機向某房產交易有限公司刷卡人民幣8千元。然而,購房期間兩人因放款一事矛盾不斷,最終關系惡化并分手。分手后,夏某多次主動通過電話、微信與被告協商現金返還一事,終雙方分歧較大,無法達成共識,夏某遂以不當得利起訴至法院。

對此,尹某辯稱:本案案由并不是不當得利糾紛,應當為撤銷贈與法律糾紛,且夏某對尹某的贈與屬于自愿、單方行為,并無附加任何條件,依法不應當撤銷,此外夏某的證據明顯不足。

本案中,夏某只是提交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并且沒有提交任何資料證明其向尹某支付過款項的記錄和憑證。而且其提交的錄音證據也是在其雙方分手后自行、單方錄制的,并不能反映其贈與款項當時的實際情況。因此,夏某的證據明顯不足。

2.裁判結果:被告尹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返還原告夏某不當得利27.8萬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21年1月5日起計至判決指定支付之日止)。

法律分析

第一,關于3萬元的定性。夏某與尹某曾是男女朋友關系,在戀愛期間,夏某給付尹某3萬元買名牌包作為禮物的行為,屬于贈與行為,且不存在可撤銷的情形,夏某不構成不當得利,尹某的訴請不予支持;

第二,關于27.8萬元的定性。從雙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中我們可以看出,夏某轉賬給尹某27.8萬元的性質是購房款及購房中介費,其目的并非是贈與。所以法院判決尹某歸還27.8萬元是合法合理的;

第三,關于135萬元的定性。本案中有135萬元由夏某按照尹某的要求支付給案外人劉某,因夏某并不是直接將該款項給付了尹某,而是給了案外人劉某,尹某當庭否認收到了該筆款項,故法院沒有支持夏某此部分訴請,夏某可另行起訴劉某。

(三)律師說法

很多情侶在戀愛期間,都會互贈禮物以表心意,在雙方濃情蜜意之時并不會細究這些金錢或者物品,但是在雙方感情降溫甚至破裂的時候,給予金錢或者物品的一方就想把這些東西要回,而給予這一行為的性質就成了這種糾紛爭議的焦點。

從此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戀愛期間的給付是否能被認定為贈與主要是要結合給付的目的,給付后錢款或者物品的歸屬。例如:

根據《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及其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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